希望申請2018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諮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需要在2017年6月1日之前遞交申請。有興趣積極參與聯合國事務的組織請在截止日期前交齊相關文件。關於「諮商地位」的背景資料、部分權利義務以及申請指引可參考以下鏈接: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是聯合國系統推進可持續發展三大層面—經濟、社會和環境的核心機構,是促進辯論和創新思維、就前進之路營造共識、協調各方努力以實現國際商定目標的中心平台,同時還負責聯合國主要會議和首腦會議的後續活動。經社理事會於1945年依照《聯合國憲章》設立,是聯合國的六個主要機構之一。
聯合國經社理事會「諮商地位」,是非政府組織最早官方參與聯合國事務的渠道。1945年,41間非政府組織被委員會授予「諮商地位」,1992年已有超過700間非政府組織獲得「諮商地位」,之後這個數字穩步增長至今天的4000多間。
《聯合國憲章》第71條賦予了非政府組織權力,使其通過「諮商地位」在聯合國經濟及社會領域的事務中發揮作用。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第1996/31號決議規定了《聯合國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諮商關係》,明確列出了非政府組織「諮商地位」的申請資格、享受權利以及需要履行的義務等,也闡明了「諮商地位」被中止或取消的程序,以及聯合國經社理事會非政府組織委員會的作用和功能,還明確了聯合國秘書處支持諮商關係的責任。取得「諮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必須先經由19個國家成員組成的非政府組織委員會推薦,再交由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審議。
哪些機構可以申請?
合資格申請「諮商地位」的機構需要成立兩年以上(在相關政府部門官方註冊為非政府/非營利組織),有機構總部、民主化的章程、代表成员的權威领导、代表性組織架構、適宜的責任制、以及民主透明的決策程序。該機構的基本資源必須主要來自隸屬機構或其他組成部門、也可來自個體成員。
「諮商地位」能享受哪些權利?
被聯合國經社理事會認證的非政府組織可以參與經社理事會的一系列活動,不僅限於其常規議程、功能性委員會及附屬機構。主要包括:
- 參加官方會議
- 在參與議程前作書面陳述
- 口頭陳述
- 會見政府官方代表以及其他非政府組織的代表
- 可組織並參加議程中間的平行會議
- 參加辯論、互動對話、小組討論以及非正式會議